經過密集的意見征求和討論,《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

  草案基本確定有關校車安全的六點思路:保障學生就近入學;縣級以上政府對安全管理負總責;派專人隨車照管學生;設定校車使用許可;賦予校車通行優(yōu)先權;明確法律責任。

  雖說這已是巨大進步,但最關鍵的校車經費來源和運營管理模式還不明朗,校車制度也尚未建立。

  今年2月初,國家發(fā)改委、教育部、財政部曾召開校車工作座談會,邀請東中西部十幾個省市縣的發(fā)改委、教育和財政部門相關人員,就《關于建立校車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的主要政策內容聽取各地意見。

  本報獨家獲悉,該指導意見已初步擬定“因地制宜探索校車運營管理模式”和“校車經費保障和成本分擔機制”。

  “全國層面的指導意見不涉及具體辦法,調整不會太大。”上述座談會與會者認為,由于資金部分涉及部門較多,博弈更復雜,所以遲遲未有公布。

  政府主導、因地制宜

  據(jù)前述與會者透露,校車運營管理模式的基調還是“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在堅持公益性的前提下,可以由市場社會力量提供校車服務,政府則主要扮演監(jiān)管者的角色,同時給予社會一定的財政補助。

  這也是去年8月以來,教育部啟動的全國中小學校車6個試點地區(qū)經驗的集中體現(xiàn)。

  總結6個試點經驗,主要探索出政府主導下專業(yè)公司運營、政府補貼社會公司運營、政府補貼社會車輛參與運營、政府購置校車供教育部門使用幾大類。

  擬定中的指導意見也基本認同這幾種方式,鼓勵在政府主導下成立運營中心,或由政府購買運營公司。

  但是,政府應扮演什么角色成為了爭論焦點。

  “大多數(shù)意見認為應該成立專門的校車公司,交給市場來運作,而不是教育局或學校。”上述與會者告訴記者。

  安徽省天長市教育局局長吳祥貴就曾建議,公益化運營應該是暫時的,長期來看,“采取企業(yè)市場化公司化運作方式,政府作為消費者購買其服務,由企業(yè)承擔其作為運輸者和經營者的全部職責。”

  同時,指導意見也對校車服務提供者、駕駛人員準入門檻作了嚴格限制,包括必須符合《校車安全條例》,由地方政府審核。

  在此基礎上,各地可以因地制宜,探索符合地方實際的運營管理模式。并大力支持各市縣試點先行。

  這其中,對地方考驗最大的就是校車經費保障和成本分擔機制的設計。

  相關成本央地分擔

  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措校車經費,是上述指導意見的主軸。但財政怎么安排、稅收怎么優(yōu)惠仍有待地方探索。

  擬定中的指導意見已確認將義務教育校車服務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的大原則,并對“央地分擔”情形做出具體規(guī)定。

  購買校車費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校車運行費用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同時對中西部地區(qū)和東部地區(qū)部分困難地區(qū)給予獎補。

  中央財政將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qū)農村中小學校車,這與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建議的“先從農村做起,分步實施”不謀而合。

  “估計與農村地區(qū)義務教育經費的地區(qū)安排類似,東中西部轉移支付比重不同。”上述與會者說。

  對東中西部地區(qū)實行不同轉移支付比重的做法,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看來是真正可行的。

  “關鍵是先解決中西部地區(qū)的校車配備,接下來的運營過程中,只要財務制度透明,收費訂價機制公開,社會參與監(jiān)督,問題都好解決。”熊丙奇說。

  除了中央財政投入的部分,校車運營將以“非盈利”或者“微利”原則,由地方財政安排專項補貼,并收取合理費用,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方可施行。這也是來自校車運營試點地區(qū)的經驗。

  此外,擬定中的指導意見提出對農村低保家庭學生乘坐校車免費。

  針對校車生產企業(yè),指導意見制定了一系列的金融和稅費優(yōu)惠政策。

  本報記者從山東、湖北、浙江、安徽等省了解到,一輛車一年的營業(yè)稅、車檢費、年審費加起來都會超過1萬元。“如果沒有補助或者優(yōu)惠,中西部地區(qū)的小企業(yè)很難維持。”湖北一家車企總經理對記者說。

  擬定中的指導意見則提出,對企業(yè)研發(fā)和生產校車,給予融資和貸款支持;免征企業(yè)有關校車部分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免征校車的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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